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偉騰企業社 黃有財│八德市農會 │103年2月5日 │38,000元 │FA二三六八二五│ │ │1 │ │ │ │ │二 │ │ ├─┼─────────┼─────────┼───────────┼────────┼────────┼──┤ │00│廖俊杰 │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3年1月31日 │39,400元 │IN二七五四七八│ │ │2 │ │分行 │ │ │五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