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3號聲 請 人 陳國恭即國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7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7 月5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3 年7 月7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2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周圓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2月10日 │65,307元 │HB0三八二九六七│ │ │1 │ │崁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