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聲 請 人 吳瑞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7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10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一 │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九一ND00三七九五五─五 │ 1 │ 1000 │ │ │ │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 │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九一NX000一四七0─三 │ 1 │ 200 │ │ │ │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