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活力多通運行 法定代理人 蔡碧雲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上訴人 王政杰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代理人 邱天俊 徐棠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