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聲 請 人 張復國 代 理 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終止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故多數債權人以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如僅撤回其中部分之訴,因該訴訟並非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法院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自不得援用上開規定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8年度台抗字第8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第三人侯俊吉、許錦勝、蘇賜光共同對相對人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普通共同訴訟)後,僅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民國105年12月14 日)具狀撤回其起訴部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並未因聲請人撤回起訴致該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聲請人請求退還部分裁判費,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