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債 權 人 洪榮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敘明本件請求金額40,325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