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3號債 權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榮昌即法藍斯酒店、張榮昌即法樂琪飲料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