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3號債 權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榮昌即法藍斯酒店、張榮昌即法樂琪飲料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張榮昌即法藍斯酒店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柏翰業於104 年1 月2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該公司尚未改選法定代理人。準此,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已死亡,足認本件聲請未經合法代理,並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 日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惟迄未合法補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