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債 權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原名:姚乾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依切結書所載,就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500 萬元部分,其性質為利息,依法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參照),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