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孝暉、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將系爭債權移轉之事實通知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