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債 權 人 余國華即福恩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興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住居所。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