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債 權 人 林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聯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二、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利息並應自提示日起算。否則應表明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利息並應以約定利息起算及約定利率請求之;如未約定,則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