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亦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79,239元係包含10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之帳款,惟就尚未發生之費用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