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提出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565 、566 、585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法院裁判書)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若未約定清償期,則請提出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