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414號聲 請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擔當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桃鶯分行為本票提示之證明文件。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