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057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日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YANIK YULIATI(賴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該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00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