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相 對 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任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於抗告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