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相 對 人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請於抗告狀底蓋印公大小章,該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完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