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42號聲 請 人 冠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賢 人 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事聲字第85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2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則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