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游于慶即一誠工程行 被 告 金皇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5,777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