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7號原 告 蔡幸男即仟航工程行 被 告 宜欣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3 年11月至104 年4 月份之工程款,而被告為私法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 段00巷0 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