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薇安 代 理 人 林彥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可麗兒整體工作室自民國104年4月30日註銷日回溯至102年2月20日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釋明目前可麗兒專業美容美髮精品整體館之營業狀況?若無營業,則詳明自何時起停止營業?並提出自99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聲請人之102年及103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於104年1月至8 月份任職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聲請前2 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五、聲請前2 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費、電信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並釋明聲請人有何需列計高額交通費3000元之必要性,併提出確有按月繳納房屋租金9500元之匯款單或證明,否則不予列計。 六、釋明現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賃房屋內之成員有幾人?該成員有無共同分攤上揭日常生活費用開支及分攤方式?若未分攤者,其原因為何? 七、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