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明發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詳明威普鋼模有限公司係自何時經廢止登記?並提出廢止前(即民國99年2月至104年2 月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若廢止時間更早於上開日期,則無庸提出)。 二、釋明目前明正企業社之營業狀況?若無營業,則詳明自何時起停止營業?並提出前項所示期間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若停止營業時間更早於上開日期,則無庸提出)。三、聲請人之98年至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於102年12月5日、12月6 日及103年某月11日各匯入新臺幣(下同)32萬5000元、5萬180元、60 萬元之原因為何?聲請人係如何規劃使用?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明文件佐證。 五、釋明聲請人現有無另在健行科技大學任職?若有,其每月薪資若干?若無,為何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仍列載該學校為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