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志盈模具有限公司等人因本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若法官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亦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 、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自明(另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本案被告志盈模具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由鈞院周股法官(以下簡稱承辦法官)審理(本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至今已開庭4 次,每次開庭3 分鐘,讓雙方律師交換答辯狀,就改定期日,下次期日大約在30至45天後;被告一直以來均無法官之存在、委任關係未經證實、漠視與不配合態度,承辦法官均未有所要求. . . . . 等等,認承辦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4條第1 項之情,承辦法官應迴避本案訴訟(即本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三、本合議庭認聲請人主張之迴避事由,均屬訴訟進行及訴訟指揮之範疇,觀之上開說明,與前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之迴避要件不合,至於聲請人請求調開庭影音帶為證,惟開庭錄音帶,事涉個人之隱私權,是否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下,可逕行調取,本合議庭採否定見解,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情形,均非迴避之事由,已如前述,是無需調取,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它相關證據釋明,是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指述之事由,與迴避之法律構成要件有間,是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本件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