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戴佩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27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