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余宏達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