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許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