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周珍香 被 告 陳文海 被 告 李日隆 被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有先、備位,其中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且先位聲明中之四項標的則為相互競合之關係,並以其中第一項聲明即請求確認被告陳文海就系爭829 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新臺幣( 下同) 20,000,000元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被告陳文海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最高,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