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8號反 訴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美金113,012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10月2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2.61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