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 告 金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銅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劉楷律師 上 一人 之 複 代理 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阮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3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 年度附民字第128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9 月起至100 年7 月30日止,在原告公司擔任會計,負責會計記帳及收取貨款等事務,詎竟恃於原告公司之信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任職期間代收如附表二編號1 至59所示各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包含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各客戶用以支付貨款之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後,並未實際存入原告公司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下稱臺灣企銀)之活期存款帳戶內,卻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59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896,744 元,以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支票(支票金額合計700,057 元)等款項侵占入己;且未經原告公司同意,即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之支票背面,私自盜蓋其平時保管之公司印章以偽造支票背書,再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偽造背書之支票以交付他人等方式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原告公司;又利用其業務上之機會自原告公司所有之臺灣企銀活期存款帳戶以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之活期存款帳戶中領得共計1,259,991 元,上開金額原應存入原告公司之臺灣企銀及上海商銀之支票存款帳戶用以支付原告公司所開立支票之應付票據款,被告仍將之侵占入己。嗣因被告於100 年7 月30日離職後,經原告公司清查帳冊後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856,7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前所述之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18457 號提起公訴,嗣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應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至9 頁),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復有訴外人任泰企業社、百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毅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鳴洋科技有限公司、音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出具聲明書表示與原告公司之間就100 年6 月30日前之帳款均已結清等語(見刑事偵查他卷一第250 至255 頁、本院刑事卷第167 頁);訴外人寶樂科技有限公司亦具文表示已與原告公司結清100 年6 月30日以前之帳款(見他卷一第185 頁),足見附表二編號1 至59所示之客戶均已付清帳款。而上開侵占貨款及支票、侵占支票存款以及偽造支票背書等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任泰企業社99年6 月份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百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份、100 年3 月份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毅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99年4 至8 月份、100 年1 至3 月份之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鳴洋科技有限公司之100 年2 月份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音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99年5 、9 至12月份、100 年2 月份之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力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98年2 、8 、10月份、99年4 至10月份之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98年11月份、99年2 、4 、5 至8 、10、12月份、100 年1 、2 月份之統一發票、原告公司開立予訴外人寶樂科技有限公司之98年8 、10、12月份、99年1 至12月份、100 年1 、3 、4 月份之統一發票以及相對應之公司應收帳款統計報表、收款日報表、公司客票登記簿、寶樂科技有限公司之銀行入帳明細、原告公司存摺影本、原告公司97年12月1 日至100 年8 月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原告公司勞工保險局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臺灣企銀八德分行101 年1 月20日101 年八德字第0075號函暨檢附之原告公司存款帳戶97年12月1 日至100 年7 月31日往來明細、101 年6 月20日(101 )八德字第37號函及檢附之原告公司活期帳戶、外匯帳戶97年12月1 日至100 年7 月31日之交易明細、上海商銀桃園分行101 年5 月30日上桃園字第1010000118號函及檢附之原告公司97年12月1 日至100 年7 月31日往來明細相關資料、原告公司之上海商銀98至100 年之甲、乙存帳戶明細、原告公司之臺灣企銀98至100 年之甲、乙存帳戶明細、原告公司之98至100 年之零用金帳冊、98至100 年之現金支出收入傳票、98年2 月4 日、98年3 月4 日、98年4 月3 日、98年7 月28日、98年8 月4 日、98年9 月4 日、98年9 月16日、98年9 月22日、98年9 月25日、98年10月2 日、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29日、98年11月4 日、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4 日、98年12月9 日、99年1 月4 日、99年2 月5 日、99年3 月4 日、99年5 月4 日、99年5 月14日、99年6 月4 日、99年6 月15日、99年8 月5 日、99年9 月6 日、99年10月5 日、99年11月4 日、99年12月3 日、99年12月15日、100 年1 月4 日、100 年4 月6 日、100 年5 月4 日、100 年5 月13日之現金支出傳票、零用金帳冊、臺灣企銀甲存帳號活期存款交易明細、98年5 月5 日、99年6 月4 日、99年7 月3 日、98年12月29日、99年2 月8 日、99年4 月6 日、100 年2 月8 日、100 年3 月4 日、100 年4 月6 日之現金支出傳票、零用金帳冊、上海商銀甲存帳號之帳戶交易明細、98年10月19日、99年1 月15日、99年2 月22日之現金支出傳票、零用金帳冊、上海企銀乙存帳號之帳戶交易明細等件附於相關刑事案件卷宗可參(見他卷一第8 至223 、231 頁、他卷二第12至43、78至111 、115 至139 頁、他卷三第5 至231 頁、他卷四第41至212 頁)。且相關帳目資料經會計師鑑定,原告公司於98年2 月至6 月間開立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59客戶名稱所示之客戶的統一發票金額與原告公司臺灣企銀活存帳戶相關金額差異共2,596,801 元(含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所示支票之金額),另原告公司開立之現金支出傳票總金額,亦與原告公司之臺灣企銀及上海商銀帳戶相關支票存款總金額共有1,259,991 元之差額(見他卷二第147 至160 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該條第1 項規定之結果,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既係擔任原告公司會計之職務,明知該等貨款(即附表二之1,896,744 元)、票款(即附表一之700,057 元)及支票存款(即1,259,991 元)均屬原告公司所有,竟基於侵占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該等款項共計3,856,792 元侵吞於己,致使原告公司因此受有之損害,原告公司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公司自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5 %之利息。而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2 年4 月29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4 頁),於102 年5 月9 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公司請求被告自102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陳,原告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付款銀行 │ 備註 │ │ │ │ │(民國) │(新臺幣)│ │(100 年度他字第 │ │ │ │ │ │ │ │5250號卷一) │ ├──┼─────┼─────┼──────┼─────┼─────┼─────────┤ │ 1 │力元電子股│NKH0862733│98年6月3日 │24,826元 │上海商業儲│第65頁 │ │ │份有限公司│ │ │ │蓄銀行北高│(即附表二編號19)│ │ │ │ │ │ │雄分行 │ │ ├──┼─────┼─────┼──────┼─────┼─────┼─────────┤ │ 2 │同上 │NKH0871454│99年1月3日 │24,160元 │同上 │第68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0)│ ├──┼─────┼─────┼──────┼─────┼─────┼─────────┤ │ 3 │同上 │NKH0887139│99年9月3日 │71,153元 │同上 │第76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2)│ ├──┼─────┼─────┼──────┼─────┼─────┼─────────┤ │ 4 │同上 │NKH0890881│99年11月3日 │45,743元 │同上 │第88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5)│ ├──┼─────┼─────┼──────┼─────┼─────┼─────────┤ │ 5 │同上 │NKH0890882│99年12月3日 │15,751元 │同上 │第89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5)│ ├──┼─────┼─────┼──────┼─────┼─────┼─────────┤ │ 6 │同上 │NKH0895143│99年12月3日 │4,410元 │同上 │第95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6)│ ├──┼─────┼─────┼──────┼─────┼─────┼─────────┤ │ 7 │同上 │NKH0895144│100年1月3日 │34,997元 │同上 │第94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6)│ ├──┼─────┼─────┼──────┼─────┼─────┼─────────┤ │ 8 │同上 │NKH0896105│100年1月3日 │17,945元 │同上 │第99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7)│ ├──┼─────┼─────┼──────┼─────┼─────┼─────────┤ │ 9 │同上 │NKH0896106│100年2月3日 │25,453元 │同上 │第100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7)│ ├──┼─────┼─────┼──────┼─────┼─────┼─────────┤ │ 10 │同上 │NKH0897372│100年3月3日 │25,452元 │同上 │第104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28)│ ├──┼─────┼─────┼──────┼─────┼─────┼─────────┤ │ 11 │立尉電子工│HN0076611 │99年7月25日 │87,377元 │合作金庫商│第114 頁 │ │ │業股份有限│ │ │ │業銀行大漢│(即附表二編號31)│ │ │公司 │ │ │ │分行 │ │ ├──┼─────┼─────┼──────┼─────┼─────┼─────────┤ │ 12 │同上 │HN0076627 │99年8月25日 │23,814元 │同上 │第118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2)│ ├──┼─────┼─────┼──────┼─────┼─────┼─────────┤ │ 13 │同上 │HN0076646 │99年9月25日 │55,924元 │同上 │第122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3)│ ├──┼─────┼─────┼──────┼─────┼─────┼─────────┤ │ 14 │同上 │HN0076681 │99年11月25日│54,156元 │同上 │第129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5)│ ├──┼─────┼─────┼──────┼─────┼─────┼─────────┤ │ 15 │同上 │HN0103512 │100年1月25日│51,933元 │同上 │第133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6)│ ├──┼─────┼─────┼──────┼─────┼─────┼─────────┤ │ 16 │同上 │HN0103570 │100年4月25日│107,418元 │同上 │第140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8)│ ├──┼─────┼─────┼──────┼─────┼─────┼─────────┤ │ 17 │同上 │HN0103588 │100年5月25日│29,545元 │同上 │第144 頁 │ │ │ │ │ │ │ │(即附表二編號39)│ ├──┴─────┴─────┴──────┼─────┴─────┴─────────┤ │支票金額合計 │700,057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日期 │ 發票金額 │ 侵占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任泰企業社│99年6 月 │27,030元 │13,072元 │發票金額為27,030元,而金昰公│ │ │ │ │ │ │司之臺灣企銀帳戶內於99年9 月│ │ │ │ │ │ │27日入帳13,958元,故侵占金額│ │ │ │ │ │ │為13,072元。 │ ├──┼─────┼─────┼──────┼──────┼──────────────┤ │ 2 │百揚實業股│99年6 月 │30,216元 │15,155元 │發票金額為30,216元,而金昰公│ │ │份有限公司│ │ │ │司之臺灣企銀帳戶於99年9 月30│ │ │ │ │ │ │日有入帳15,061元,故侵占金額│ │ │ │ │ │ │為15,155元。 │ ├──┼─────┼─────┼──────┼──────┼──────────────┤ │ 3 │(同上) │100 年3 月│7,042元 │7,042元 │ │ ├──┼─────┼─────┼──────┼──────┼──────────────┤ │ 4 │毅冠電子股│99年4 月 │14,855元 │14,855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同上) │99年5 月 │1,244元 │1,244元 │ │ ├──┼─────┼─────┼──────┼──────┼──────────────┤ │ 6 │(同上) │99年6 月 │20,637元 │20,637元 │ │ ├──┼─────┼─────┼──────┼──────┼──────────────┤ │ 7 │(同上) │99年7 月 │21,329元 │21,329元 │ │ ├──┼─────┼─────┼──────┼──────┼──────────────┤ │ 8 │(同上) │99年11月 │14,709元 │14,709元 │ │ ├──┼─────┼─────┼──────┼──────┼──────────────┤ │ 9 │(同上) │100 年1 月│21,319元 │21,319元 │ │ ├──┼─────┼─────┼──────┼──────┼──────────────┤ │ 10 │(同上) │100 年2 月│19,373元 │19,373元 │ │ ├──┼─────┼─────┼──────┼──────┼──────────────┤ │ 11 │(同上) │100 年3 月│37,851元 │37,851元 │ │ ├──┼─────┼─────┼──────┼──────┼──────────────┤ │ 12 │鳴洋科技有│100 年2 月│17,802元 │8,218元 │發票金額為17,802元,收款日報│ │ │限公司 │ │ │ │表記載有9,584 元、8, 218元之│ │ │ │ │ │ │收款金額,而金昰公司之臺灣企│ │ │ │ │ │ │銀帳戶於100 年8 月2 日入帳9,│ │ │ │ │ │ │584 元,故侵占金額為8,218 元│ │ │ │ │ │ │。 │ ├──┼─────┼─────┼──────┼──────┼──────────────┤ │ 13 │音傑企業股│99年5 月 │262,032元 │262,032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同上) │99年9 月 │136,967元 │136,967元 │ │ ├──┼─────┼─────┼──────┼──────┼──────────────┤ │ 15 │(同上) │99年10月 │5,040元 │5,040元 │ │ ├──┼─────┼─────┼──────┼──────┼──────────────┤ │ 16 │(同上) │99年11月 │38,260元 │38,260元 │ │ ├──┼─────┼─────┼──────┼──────┼──────────────┤ │ 17 │(同上) │99年12月 │29,725元 │29,725元 │ │ ├──┼─────┼─────┼──────┼──────┼──────────────┤ │ 18 │(同上) │100年2 月 │18,486元 │18,486元 │ │ ├──┼─────┼─────┼──────┼──────┼──────────────┤ │ 19 │力元電子股│98年2 月 │24,826元 │0元 │發票金額為24,826元,力元電子│ │ │份有限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係以支票付款,惟│ │ │ │ │ │ │經被告侵占入己並偽造金昰公司│ │ │ │ │ │ │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1 。│ ├──┼─────┼─────┼──────┼──────┼──────────────┤ │ 20 │(同上) │98年8 月 │66,089元 │0元 │發票金額為66,089元,力元電子│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中24 ,160 元│ │ │ │ │ │ │係以支票支付,惟上開支票經被│ │ │ │ │ │ │告侵占入己後並偽造金昰公司背│ │ │ │ │ │ │書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2 ;剩│ │ │ │ │ │ │餘41,929元則於98年12月3 日入│ │ │ │ │ │ │金昰公司之臺灣企銀帳戶。 │ ├──┼─────┼─────┼──────┼──────┼──────────────┤ │ 21 │(同上) │98年10月 │63,044元 │63,044元 │ │ ├──┼─────┼─────┼──────┼──────┼──────────────┤ │ 22 │(同上) │99年4 月 │154,668元 │0元 │發票金額為154,668 元,力元電│ │ │ │ │ │ │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中71,153元│ │ │ │ │ │ │係以支票支付,惟上開支票經被│ │ │ │ │ │ │告侵占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 │ │ │ │ │ │書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3 ;剩│ │ │ │ │ │ │餘83 ,515 元則於99年8 月5 日│ │ │ │ │ │ │入金昰公司之臺灣企銀帳戶。 │ ├──┼─────┼─────┼──────┼──────┼──────────────┤ │ 23 │(同上) │99年5 月 │14,307元 │14,307元 │99年5 月份發票有2 紙,金額分│ │ │ │ │ │ │別為156,004 元及14,307元,金│ │ │ │ │ │ │昰公司之臺灣企銀帳戶於99年10│ │ │ │ │ │ │月5 日入帳156,004 元,故侵占│ │ │ │ │ │ │金額為14,307元。 │ ├──┼─────┼─────┼──────┼──────┼──────────────┤ │ 24 │(同上) │99年6 月 │70,218元 │70,218元 │ │ ├──┼─────┼─────┼──────┼──────┼──────────────┤ │ 25 │(同上) │99年7 月 │48,502元及 │2,758元 │99年7 月份發票有2 紙,金額分│ │ │ │ │15,750元 │ │別為48,502元、15,750元,其中│ │ │ │ │ │ │力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金│ │ │ │ │ │ │額45,743元、15,751元之支票支│ │ │ │ │ │ │付貨款,惟上開2 張支票經被告│ │ │ │ │ │ │侵占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 │ │ │ │ │ │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4 、5 ,│ │ │ │ │ │ │尚有2,758 元查無實際入帳,故│ │ │ │ │ │ │侵占金額為2,758 元。 │ ├──┼─────┼─────┼──────┼──────┼──────────────┤ │ 26 │(同上) │99年8 月 │39,407元 │0元 │99年8 月份發票金額為39,407元│ │ │ │ │ │ │,力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2 張│ │ │ │ │ │ │支票支付貨款,金額分別為4,41│ │ │ │ │ │ │0 元、34,997 元,惟上開支票2│ │ │ │ │ │ │張均經被告侵占入己後,偽造金│ │ │ │ │ │ │昰公司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編│ │ │ │ │ │ │號6 、7 。 │ ├──┼─────┼─────┼──────┼──────┼──────────────┤ │ 27 │(同上) │99年9 月 │43,398元 │0元 │99年9 月份發票金額為43,398元│ │ │ │ │ │ │,力元電子股份公司以2 張支票│ │ │ │ │ │ │支付貨款,金額分別為17,945元│ │ │ │ │ │ │、25,453元,惟上開支票2 張均│ │ │ │ │ │ │經被告侵占入己後,偽造金昰公│ │ │ │ │ │ │司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8 │ │ │ │ │ │ │、9 。 │ ├──┼─────┼─────┼──────┼──────┼──────────────┤ │ 28 │(同上) │99年10月 │25,452元 │0元 │99年10月份發票金額為25,452元│ │ │ │ │ │ │,力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係以支│ │ │ │ │ │ │票支付貨款,惟經被告侵占入己│ │ │ │ │ │ │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後行使,│ │ │ │ │ │ │即附表一編號10。 │ ├──┼─────┼─────┼──────┼──────┼──────────────┤ │ 29 │立尉電子工│98年11月 │10,739元 │10,739元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0 │(同上) │99年2 月 │27,366元 │27,366元 │ │ ├──┼─────┼─────┼──────┼──────┼──────────────┤ │ 31 │(同上) │99年4 月 │87,413元 │36元 │99年4 月份發票金額為87,413元│ │ │ │ │ │ │,其中87,377元立尉電子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係以支票支付,惟上│ │ │ │ │ │ │開支票經被告侵占入己後,偽造│ │ │ │ │ │ │金昰公司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 │ │ │ │ │ │編號11,尚有36元查無入帳,故│ │ │ │ │ │ │侵占金額為36元。 │ ├──┼─────┼─────┼──────┼──────┼──────────────┤ │ 32 │(同上) │99年5 月 │28,317元 │4,503元 │99年5 月份發票金額為28,317元│ │ │ │ │ │ │,其中23,814元立尉電子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係以支票支付,惟上│ │ │ │ │ │ │開支票經被告侵占入己後,偽造│ │ │ │ │ │ │金昰公司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 │ │ │ │ │ │編號12,尚有4,503 元查無入帳│ │ │ │ │ │ │,故侵占金額為4,503 元。 │ ├──┼─────┼─────┼──────┼──────┼──────────────┤ │ 33 │(同上) │99年6 月 │55,924元 │0元 │99年6 月份發票金額為55,924元│ │ │ │ │ │ │,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 │ │ │ │ │以支票支付貨款,惟經被告侵占│ │ │ │ │ │ │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後行│ │ │ │ │ │ │使,即附表一編號13。 │ ├──┼─────┼─────┼──────┼──────┼──────────────┤ │ 34 │(同上) │99年7 月 │30,413元 │30,413元 │ │ ├──┼─────┼─────┼──────┼──────┼──────────────┤ │ 35 │(同上) │99年8 月 │54,156元 │0元 │99年8 月份發票金額為54,156元│ │ │ │ │ │ │,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 │ │ │ │ │以支票支付貨款,惟經被告侵占│ │ │ │ │ │ │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後行│ │ │ │ │ │ │使,即附表一編號14。 │ ├──┼─────┼─────┼──────┼──────┼──────────────┤ │ 36 │(同上) │99年10月 │51,945元 │12元 │99年10月份發票金額為51,945元│ │ │ │ │ │ │,其中51,933元立尉電子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係以支票支付,惟上│ │ │ │ │ │ │開支票經被告侵占入己後,偽造│ │ │ │ │ │ │金昰公司背書後行使,即附表一│ │ │ │ │ │ │編號15,尚有12元查無實際入帳│ │ │ │ │ │ │,故侵占金額為12元。 │ ├──┼─────┼─────┼──────┼──────┼──────────────┤ │ 37 │(同上) │99年12月 │42,426元 │42,426元 │ │ ├──┼─────┼─────┼──────┼──────┼──────────────┤ │ 38 │(同上) │100 年1 月│107,418元 │0元 │100 年1 月份發票金額為107,41│ │ │ │ │ │ │8 元,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係以支票支付貨款,惟經被告│ │ │ │ │ │ │侵占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 │ │ │ │ │ │後行使,即附表一編號16。 │ ├──┼─────┼─────┼──────┼──────┼──────────────┤ │ 39 │(同上) │100年2 月 │29,545元 │0元 │100 年2 月份發票金額為29,545│ │ │ │ │ │ │元,立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係以支票支付貨款,惟經被告侵│ │ │ │ │ │ │占入己後,偽造金昰公司背書後│ │ │ │ │ │ │行使,即附表一編號17。 │ ├──┼─────┼─────┼──────┼──────┼──────────────┤ │ 40 │寶樂科技有│98年8 月 │40,698元 │854,438元 │98年8 、10、12月、99年1 至12│ │ │限公司 │ │ │ │月、100 年1 、3 、4 月貨款合│ ├──┼─────┼─────┼──────┤ │計1,003,941 元,僅查得寶樂科│ │ 41 │(同上) │98年10月 │45,697元 │ │技有限公司於99年2 月23日匯款│ ├──┼─────┼─────┼──────┤ │4,518 元,99年9 月6 日匯款46│ │ 42 │(同上) │98年12月 │8,489元 │ │,000元,99年12月20日匯款46,8│ ├──┼─────┼─────┼──────┤ │00元,100 年4 月6 日匯款52,1│ │ 43 │(同上) │99年1 月 │119,064元 │ │85元,合計共匯款149,503 元,│ ├──┼─────┼─────┼──────┤ │尚有854,438 元查無實際入帳。│ │ 44 │(同上) │99年2 月 │88,505元 │ │ │ ├──┼─────┼─────┼──────┤ │ │ │ 45 │(同上) │99年3 月 │36,866元 │ │ │ ├──┼─────┼─────┼──────┤ │ │ │ 46 │(同上) │99年4 月 │108,768元 │ │ │ ├──┼─────┼─────┼──────┤ │ │ │ 47 │(同上) │99年5 月 │17,973元 │ │ │ ├──┼─────┼─────┼──────┤ │ │ │ 48 │(同上) │99年6 月 │51,325元 │ │ │ ├──┼─────┼─────┼──────┤ │ │ │ 49 │(同上) │99年7 月 │35,633元 │ │ │ ├──┼─────┼─────┼──────┤ │ │ │ 50 │(同上) │99年8 月 │136,170元 │ │ │ ├──┼─────┼─────┼──────┤ │ │ │ 51 │(同上) │99年9 月 │25,812元 │ │ │ ├──┼─────┼─────┼──────┤ │ │ │ 52 │(同上) │99年10月 │89,233元 │ │ │ ├──┼─────┼─────┼──────┤ │ │ │ 53 │(同上) │99年11月 │10,962元 │ │ │ ├──┼─────┼─────┼──────┤ │ │ │ 54 │(同上) │99年12月 │60,627元 │ │ │ ├──┼─────┼─────┼──────┤ │ │ │ 55 │(同上) │100年1 月 │78,591元 │ │ │ ├──┼─────┼─────┼──────┤ │ │ │ 56 │(同上) │100年3 月 │48,740元 │ │ │ ├──┼─────┼─────┼──────┤ │ │ │ 57 │(同上) │100年4 月 │788元 │ │ │ ├──┼─────┼─────┼──────┼──────┼──────────────┤ │ 58 │(同上) │100年5月 │86,426元 │91,170元 │100 年5 、6 月份貨款合計182,│ ├──┼─────┼─────┼──────┤ │504 元,僅查得寶樂科技有限公│ │ 59 │(同上) │100年6月 │96,078元 │ │司於100 年7 月5 日匯款30,317│ │ │ │ │ │ │元,100 年8 月11日匯款34,550│ │ │ │ │ │ │元,100 年8 月15日匯款26,467│ │ │ │ │ │ │元,合計共匯款91,334元,尚有│ │ │ │ │ │ │91,170元查無實際入帳。 │ ├──┴─────┴─────┴──────┼──────┴──────────────┤ │合計侵占金額 │1,896,74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