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 告 林博文 被 告 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2,6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4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