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何國維 陳艷雅 陳瑞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佳郁律師 被 告 鄭勝琦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