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 訴 人 陳艷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琦、永昌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