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 告 許佩文 被 告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