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 告 許永芳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 被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55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