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 告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