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訴訟代理人 楊勝臣 被 告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原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嗣於104 年3 月12日民事準備狀將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變更為票據請求權請求給付票款,是原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