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邱雪萍 賴明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鈕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應於開庭前一週提出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係由本院桃園簡易庭104 年度桃簡字第835 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