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樹昇 被 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8618 號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為據,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審查後,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強制執行聲請狀及104 年4 月8 日追加強制執行狀聲請狀所載之債權本金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