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原 告 談福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李雲平 被 告 嘉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桃交簡字第1558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雲平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刑事簡易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