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原 告 談福民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李雲平 被 告 嘉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裁定於本院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155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之函文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0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