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古盛枝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鄭龍杰 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原名咏昌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炳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咏昌交通有限公司已於104 年6 月22日更名為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周淑惠變更為葉炳乾,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