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李清 李文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夢麟律師 被 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13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