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27,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