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 上訴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8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