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余宏達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傅嘉和 蔡侑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