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余興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1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一五七一三─七│ 1 │1000│ ├──┼──────────┼─────────────┼──┼──┤ │ 02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一一四二─七│ 1 │7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