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楊琇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復星空廚股份│兆豐商業銀行桃園│104 年7 月31日│698940元 │AP0261017 │受款人臺灣中│ │ │有限公司林純│機場分行 │ │ │ │油股份有限公│ │ │美 │ │ │ │ │司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