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楊琇晶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復星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美」記載,應更正為「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