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103年10月5日 │3,801,388元 │AG八四一二四七│ │ │1 │司 葉清泉 │ │ │ │五 │ │ └─┴─────────┴─────────┴───────────┴────────┴────────┴──┘